3.2.7. 重大校園公共安全案件調查小組籌設辦法

20130101自治會通過20190702自治會修正通過

  1. 當出現危害校園公共安全的案件時,校務會議得以向自治會提出成立重大校園公共安全案件調查小組(以下簡稱:重案組)進行專案調查,由自治會半數決通過後成立,成員為教師代表兩名、學生代表三名。教師成員由校務會議推舉,學生代表由自治會選出。

  2. 重案組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公告,書面報告內容必須包含完整的調查資料(證人、證詞與證據)以利公正檢驗,並在自治會上報告。調查結果交由法官團進行判決。

  3. 全校師生有義務配合重案組調查,若遇不合作者視同藐視自治會,交由司法小組判決停學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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