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7.公共案件駁回辦法

108年7月2日自治會通過

一、當自治會成員不服針對公共案件之結果(判決或和解條 件),可向自治會提出駁回,由自治會執行駁回是否成立之裁判。

1.駁回範圍:自治會僅針對該結果(判決或和解條件)於案情上是否成立,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,進行審議(不針對當事人身份)。

2.駁回之提出:於告單宣讀定讞當場向自治會提出。

3.駁回之判定:由自治會多數決判定駁回是否成立。

4.駁回成立則退回重審 。

二、當自治會成員不服針對司法小組對於ㄧ案為公共案件或個人案件之裁定,可於宣讀告單時(無論是結案或未結案告單) 駁回該裁定,採多數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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